《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2)

时间:2021-08-31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

  第一类家庭: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交证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第二类和第三类家庭: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对外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8、如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9、第一类家庭成员如有见义勇为、军烈属或残疾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分类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工商)、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务、社保和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审核。由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和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无变化(如有变化,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住房管理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

  四、保障形式与程序

  (一)实物配租

  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0周岁(含)。

  2、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5周岁(含)的。

  4、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的。

  7、对第二类无证困难及年纪较大申请家庭的实物配租,根据当年的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选房和轮候制的方法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属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情况的,给予优先安排选房,其余家庭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

  (二)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

  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住房管理部门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财政部们,财政部门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安排资金。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