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3)

时间:2021-08-31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1年期满后,所租房屋经报批符合省人民政府“先租后售”政策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由政府回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给予3个月过渡期。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以上行为将在公众媒体公示。

  第三十二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房保证金。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共建项目的申请、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企共建、政校共建、政园共建、政卫共建、政村共建项目由共建单位负责管理,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申请人应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向共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共建单位进行公示、配租、退出和管理。共建单位分配入住后,将分配入住情况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共建项目属廉租住房的,在满足本单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前提下,剩余房源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五条 共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以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

  第三十六条 租金由共建单位负责收取,开设专户管理,暂按租金收入的25%,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审计结算确定投资产权比例后按投资产权比例进行找补。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共建单位租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确保租金的安全使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1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承租期间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执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71号)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48号)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有效期限为5年,自2016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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