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

  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县城规划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向社区申请;政府集中统建公租房向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向共建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市场提供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和工作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由测量人员出具测量结果证明材料并签名负责,加盖社区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七)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但暂未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入和住房及工作年限符合规定的,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申请条件同上,但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第十七条 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受理点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再分送有关部门审核。其中,民政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车辆购置情况,房管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税务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纳税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社保交纳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交纳情况;各部门在接件10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核,否则视为同意。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单位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不再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通过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顺序,原则上优先最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失地少地农民、再其次是低收入家庭、最后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统一轮候配租。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租金管理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分级核定。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营运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度交纳租金,也可在合同期内一次性交纳租金。按年度交纳的,在上一年度期满前15日前交纳;一次性交纳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并交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

  (五)政企、政校、政园、政院、政村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入按投资产权比例分配,政府投资产权比例暂按25%执行,待审计结算确定投资产权后按投资比例找补。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办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1年满后,申请人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政策,申请人必须重新申报,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合同。

  (五)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六)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