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实行计分考核。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月评议、月公布。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从到社区服刑的次月起进行考核。每月加、扣分折抵后为每月实得分。每月实得分执行加分封顶、扣分不保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实得分不得超过12分。

  第三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实得分累计达到奖惩标准给予奖惩后,月累计分归零;月累计分不受年度限制,当年未归零的,累计分纳入次年累计考核。

  第三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得分或者加分。

  (一)坚持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每月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并且有书面材料的;得2分。

  (二)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社区服刑人员守则的;得2分。

  (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形势教育,认真听讲,结合实际谈心得体会,无缺席、迟到、早退的;得2分。

  (四)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得2分。

  (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社区治安,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经常做好人好事,受到群众好评的;得2分。

  (六)能自谋职业或者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效益,经监护人证实属实的;加1分。

  (七)充分发挥技术特长,在当地起到带头致富作用,并且在劳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加1分。

  (八)制止社会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加1分。

  (九)大胆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破案有功的;加1分。

  (十)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传授应用生产技能,确有明显成果的;加1分。

  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一)每周不按规定报到的;一次扣1分。

  (二)每月不按时汇报思想情况或者不交汇报材料的;扣1分。

  (三)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扣1分。

  (四)因为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开除的;扣1分。

  (五)故意破坏劳动工具造成一定损失的;扣1分。

  (六)不认真履行矫正义务,不认罪服法的;扣2分。

  (七)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区域的;扣2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3分。

  (九)不服从管理教育,辱骂、顶撞、威胁、恐吓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员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十)在社会上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涉黄、涉毒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第六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奖励项目为: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第三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实得分累计达到50分的,给予表扬一次。

  第四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记功一次: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六)实得分累计达到100分的。

  第四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一贯表现良好,获得二次记功以上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第四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获得记功二次以上或者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可以申报减刑。

  第四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减刑。

  (一)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三)在日常劳动、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项目为:警告、记过、治安处罚。

  第四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一)累计二个月不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的。

  (二)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当月扣分达10分的。

  第四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一)受警告处罚二次的;

  (二)有轻微违法行为,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

  第四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报请收监执行。

  (一)被撤销缓刑的。

  (二)被撤销假释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四)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

  第七章 社区服刑人员奖惩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警告、记过等提出意见,填报奖惩审批表,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五十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区县(自治县、市)社区矫正组织。

  第五十一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减刑,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执行,由司法所提出评定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由区县(自治县、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公安机关应根据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提出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报送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当向受到奖励或处分的社区服刑人员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奖励(处罚)通知书》。受到奖惩的社区服刑人员对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奖惩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奖惩决定的社区矫正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