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2016年《祁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了祁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祁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祁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按时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拨付给县粮食部门在农发行的县级储备粮专户,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级储备粮管理领导组,县粮食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储备粮管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七条 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等相关部门举报。县粮食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原粮实行分期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轮换周期,每年轮换数量约为储备原粮总量的三分之一。

  承储县级储备粮的粮食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储存仓位计划,报县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实施常换常新制度,由承储企业结合粮油购销、生产加工以“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方式滚动轮换,保持成品粮油储备常换常新和始终处于数量保证、质量合格状态。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机械通风、环流薰蒸、防潮、低温储粮条件和功能;

  (三)有充足的粮温、水分、害虫密度检查器具;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保管、检验、防化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制定。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粮食部门、农发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