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常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了《常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常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建制镇的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细则所指的绿地包括以下几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和道路广场、河浜等处的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化绿地。

  第三条常州市绿化委员会是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常州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武进、金坛、溧阳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常州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各区建设(园林)管理部门在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同时应当自觉履行保护绿化义务。提倡以自建、共建形式,搞好城市绿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和各所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和所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和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资金计划,重点建设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年限和范围;绿地系统布局;绿地指标和定额;各类绿地规划;树种规划;绿地近期建设规划;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并根据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以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在城市新建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绿地一般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并按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应接受园林绿化和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绿化规划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

  第十三条为了逐步实现城市园林化要求,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凡是可以绿化的地方,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绿化规划发出通知,限期绿化。

  凡是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围墙,各产权单位或个人都应建成或改建成敞开式围墙,围墙内五米范围内不得搞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在此范围内违章建筑要自行拆除,有妨碍的辅助用房要限期移建,空地全部用于绿化。

  第十四条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前,邀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商定绿化和保护绿化的具体措施。在树木保护区域(距树冠外缘1至2米范围内)不准“见缝建屋”,各类地下管线的埋设要与树干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城市的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用水量。

  第十五条生产绿地是城市园林绿化的物质基础,必须重视生产绿地的基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搞好生产绿地基地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帮助有条件的机关、部队、厂矿、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城市古典名园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修复、设计方案,应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