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时间:2021-08-31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省旅游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实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发展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文明旅游】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旅游资源与规划

  第八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及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恢复治理方案。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物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资源节约】鼓励利用荒地、荒滩、荒坡、垃圾场、废弃矿山、废旧厂房和边远海岛等,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等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三条【跨区域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

  编制旅游规划,应突出地方特色,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旅游交流,推进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发展。

  第十四条【相关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中医药、口岸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规划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旅游产业促进

  第十七条【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科技、体育、中医药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滨海旅游、温泉旅游、美食旅游、商务会展旅游、购物旅游、养生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建设完善国民旅游休闲体系。

  第十八条【发展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第十九条【旅游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旅游投资和经营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立旅游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发行股票、债券,支持旅游消费信贷。

  第二十条【旅游推广】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开展国内区域旅游合作、加强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旅游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创新旅游营销模式,组织推广旅游形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旅游形象的组织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旅游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水电气】宾馆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二十三条【人才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旅游扶贫】省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革命老区、边远山区等,制定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完善旅游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强旅游项目开发,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二十五条【带薪休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与休假,错峰出行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游村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引导,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特色村落,形成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鼓励挖掘岭南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镇。

  第二十七条【民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城乡居民依托乡村特色旅游资源,利用自有住宅或经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条件依法从事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加强项目策划和市场细分,并提供统一的规范管理和咨询引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游商品】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本省旅游商品的政策措施,研发、设计、加工具有岭南文化内涵和特色的食品、纪念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培育发展房车、游艇、水上飞机、潜水设备、高尔夫用具等旅游装备制造业。

  第二十九条【邮轮游艇】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江河、湖泊、近海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的开发,加强水上旅游的宣传和推广。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旅游、口岸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游船、游艇的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措施。

  第三十条【自驾旅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询、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