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商会章程示本(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如: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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