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知识问答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西枝江水系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知识问答,欢迎阅读。
问: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也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保护。所谓西枝江流域,是指从西枝江源头至东新桥出东江口的西枝江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在惠州市境内的集雨面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履行西枝江流域内的水质保护责任,以及各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西枝江流域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规定。二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西枝江流域内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规定。三是处理好适用上位法和适用本条例的关系,本条例在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在适用过程中,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本条例已经作出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问: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为何要坚持“上游治山、下游治污”的基本思路?
答:在立法保护西枝江水系水质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为了把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存在的问题找准、把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透,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我市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及县(区)负责人多次到西枝江干支流、白盆珠水库进行视察和调研,梳理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调研了解,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是上游地区山体被破坏及速生丰产林大面积种植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水源涵养林面积不足,水量不大,水源涵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水源性缺水初现端倪;另一方面是下游地区由于人口比较密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逐段加大,污染源管控力度有待加强,水质沿程变差。针对这些问题及其原因,以问题为导向,条例坚持“上游治山、下游治污”的基本思路。
问:在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答:条例第三条从总体上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西枝江流域各级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条例第四条在规定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采取列举方式规定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这是因为水质保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并非环保部门一家的工作,实际上大量的工作需要发改、水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去完成或者配合完成。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职责范围”除了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之外,还包括本级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载明的职责;条例对相关部门名单的列举也属于“不完全列举”,只要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尽管没有在条例中列明,也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问:将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确定为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对首部地方性法规的选题既高度重视又非常审慎,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题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之后,确定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作为惠州“首法”。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保护西枝江不仅高度切合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立法的导向,也为贯彻市委关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西枝江是东江的第二大支流,绝大部分流域位于惠州市境内,保护好西枝江水系水质不仅对于东江水质保护具有基础性意义,而且对于保证我市重点经济发展区域和流域内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源支撑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条例的出台,为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提供了一部具有惠州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构建更有效力的水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也是完善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市生态环保立法摸索探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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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2016年2月29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6年4月22日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西枝江水系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
第三条 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公安、民政、园林、渔业、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纳入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