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发展物业经济;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以所投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公司),拍卖、转让金由理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公司)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在资产资源发包(出租)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集体资源发包、资产出租、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未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核实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一般每隔3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或对本社资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严格遵照和贯彻省、市、县(市、区)、镇(街道)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按季(月)逐笔明细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理事会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以下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财务收支明细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

  (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报告。包括年度内集体总资产、经营性资产、集体债务、净资产等增减变动情况,每股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本社年度经营业务业绩报告。

  (四)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

  有关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三条 财务预决算报告、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接受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将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开支预算决算管理,严格开支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产出租、资源发包、投资收益、对外服务及其他经营性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本社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包括社务支出),再减应缴纳的税金。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接受财政专项补助和捐赠,应按照接受金额或评估作价金额入账,作为本社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本社当年亏损,集体股、个人股不得分红。本社当年有净收益,按规定提取必要的福利费用后,其分配顺序为: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年收益的 %提取公积公益金(注:可以为一定区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年收益的40%。不设集体股或集体股所占比例较低的社,提取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可以提高到50%—60%,但最高不高于70%)。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本社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社区公益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三)进行可分配盈余分配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的当年收益,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原则上按集体股、个人股所占总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1、分配个人股盈余。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股金额和公积金份额(注:也可按社员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分配方式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股金。

  2、分配集体股盈余。集体股分配所得的盈余,可部分用于本社公共福利支出(注:已在分配前提取必要的福利费用的,可不再安排此项支出),转增集体股金或公积公益金(其中部分可用于调整本社新增人员股权)。其使用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监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社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要在报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审议结果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对经营班子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对经营不善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由理事会提出,监事会审核,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注:一般十五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社解散后,社员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须加入合并、分立或新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资变现。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 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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