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社员代表名额按不少于年满l8周岁以上社员总数的 %(注:社员总数不超过1000人的,社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低于社员总数的10%;社员总数超过1000人的,社员代表人数占社员总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00人)确定,本社设社员代表 名(注:组级社不得少于30人)。

  (二)社员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推荐选举产生。由社员每 户(注:一般5户至15户,具体由各社确定)推选一人作为社员代表(注,也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社员认可的办法)。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主任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评议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工作;

  (十一)撤销或变更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分别为每年的 月和 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3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30%以上社员代表或20%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监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社员(代表)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社员表决,每位社员代表接受其他社员代表委托人数限1名。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决策、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常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 名成员(注:理事会成员一般5—9名,每组1名代表,规模较大或组数较多的村也可适当增加)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注:一般1—2名)。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社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起草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六)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七)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八)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召开1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会主任、经理和 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必要时,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本社财务收支情况;(二)本社债权债务情况;(三)本社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任期目标实现情况;(五)本社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六)本社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社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情况;(七)本社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八)政府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九)本社20%以上社员或30%以上社员代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审计结果在下一届理事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 名成员(注:监事会成员一般5-9名,每组1名代表,规模较大或组数较多的村也可适当增加)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会主任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七)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八)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的建议;

  (九)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召开1次。经监事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及社员利益;

  (二)不得从事与本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不得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本社资产为社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