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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