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公布

时间:2021-08-31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公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公布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公布

  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即:“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明确了元上都遗址的具体位置与保护范围。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对元上都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四条规定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条规定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以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六条规定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经费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以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规定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锡林郭勒盟设立的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元上都遗址是中国北方草原著名的元代都城遗址。1988年,元上都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6月29日,在第36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元上都遗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实现了内蒙古世界文化遗产“零的突破”。《条例》旨在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元上都遗址这一世界文化遗产,为元上都这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署和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锡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开展《条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将继续关注和监督此项《条例》法规的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全文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及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七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建立健全保护元上都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并建立日志;

  (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

  (九)依法查处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