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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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元上都遗址是中国北方草原著名的元代都城遗址,位于内蒙古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遗址包括主要有城址、驿站遗址、祭祀遗址及元上都城址相关墓地等类型,其中重要遗址有上都城遗址(占地672.1公顷)、羊群庙祭祀遗址(占地221.3公顷)、砧子山墓葬区(占地64.08公顷)、卧牛石墓葬区(占地57.04公顷)、一棵树墓葬区(占地157.90公顷)、东凉亭(白城子)遗址(占地16.04公顷)、四郎城古城(金桓州城)(占地125.36公顷)。
1988年,元上都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6月29日,第36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元上都遗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元上都遗址是我区唯一的世界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遗产必须有长期的、充分的规范性立法措施确保其存在和得到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管理元上都遗址,履行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承诺,亟需制定《条例》。
二.条例起草过程
2014年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协将“元上都遗址申遗后管理体制和法规建设”列为专题协商议题;2014年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锡盟行署作为起草单位,经过实地调研,形成了《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送审稿)》;自治区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会同锡盟行署和自治区文物局等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了各相关委办厅局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自治区法制办会同锡盟行署和自治区文物局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元上都遗址的保护
元上都遗址保护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对元上都遗址保护对象作了界定,并对遗址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如何进行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确立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关于元上都遗址的利用
合理利用元上都遗址,能够进一步提升元上都遗址本身的文物价值,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扩大遗址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条例(草案)》对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管理、展示以及在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开设服务项目,开展旅游活动都作了相关规定。
(三)关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的财政保障问题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元上都遗址的重要程度、财力保障实际等因素考虑,保护元上都遗址不仅仅是锡盟和正蓝旗、多伦县的职责,更是自治区的职责。因此,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条例(草案)》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自治区、锡盟和遗址所在地旗县三级预算予以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及锡林郭勒盟、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遗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积极争取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六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保、旅游、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二)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
(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
(九)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义务。对于文物保护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