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园条例》提交审议(3)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避险

  第四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并在公园主要园路、活动广场、出入口等处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四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施工,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护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可能影响游客游览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第四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客数量上升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游客集中区域的管理。

  游客数量激增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公园管理单位可以采取限制游客进园、疏散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指挥。

  事件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第四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汛预案,储备防汛物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公园湖泊进行防汛调度,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立即启动防汛预案。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公园内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第五十条 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

  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和游船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及公园的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园内的各类设施未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设置,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内设立会所、夜总会等高档商业设施,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公共资源属性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园游乐区域外设置游乐设施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公园用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园管理单位拒不接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公园内开展团体或者群众活动的,未将活动组织者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公园管理单位,或者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外进行的,由公园管理单位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园管理单位有权采取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封闭相关区域等措施。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车辆擅自进入公园,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行驶、停放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公园管理单位,实施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拒绝、阻挠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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