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审议通过:明年实施

时间:2021-08-31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审议通过:明年实施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制定的《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近日审议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昨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按照议程,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该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该条例强化了管线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在管线的档案管理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对目前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回应和解决,并对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与印度尼西亚西爪哇省缔结友好市省关系的决定》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与白俄罗斯明斯克州缔结友好市州关系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一届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渡口等7个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两位同志辞职的决定;表决通过了3项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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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建设和维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公安、规划、市政、文化、质监、安监、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城市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七条(管线总体规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管线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各类管线应当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衔接和协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增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迁改下地线位。

  第十条(办理规划许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放线验线)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十二条(管网普查和数据管理)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地下管网综合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并与其他部门实现无偿信息共享。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三条(提前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城市管线年度计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同步实施)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组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工程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达到相应规模的,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手续)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开工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交通方案审批)管线工程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影响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管线迁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需要迁改现状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管线迁改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工程需要实施。迁改费用由道路或者轨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管线迁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按照本市相应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按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

  (二)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综合、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经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事先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保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开展同步建设;

  (二)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设置施工警示标志。

  施工中对城市管线、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职责)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监理。

  第二十四条(管线竣工测绘)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

  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应当经城乡规划部门验核,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