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造成相邻省域环境影响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成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指挥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协力应对。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经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配合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环保部门:负责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力度;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

  住建、城管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施工及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渣土运输扬尘和城市露天焚烧、烧烤严控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及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气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预警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跟踪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视情况发布预警通知。

  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工作包括排查问题、预警通知、预警响应、预警解除四个程序。

  第七条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和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优良天数比例等相关指标低于考核进度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预警定级。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分为两个等级:一级预警(严重)和二级预警(比较严重)。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城市人民政府,给予一级预警:

  (一)当年1-4月PM10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30%以上或1-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的;

  (二)当年1-4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30%以上或1-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的;

  (三)当年1-4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25%以上或当年1-8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的;

  (四)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发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在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或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严重突出的;

  (五)因大气污染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二级预警:

  (一)当年1-4月PM10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20%以上或1-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国家下达省级年度考核值的;

  (二)当年1-4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20%以上或1-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国家下达省级年度考核值的';

  (三)当年1-4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20%以上或当年1-8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国家下达省级年度考核值的;

  (四)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发现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领域工作推进不力、进展滞后的,或存在虚报瞒报行为的;

  (五)因大气污染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

  第十条预警期为4个月。被预警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按月报送整改落实进度。

  第十一条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监督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给予一级预警的地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安排工作专班实施驻点督办。

  (二)接到一级预警通知后一个月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空气质量没有明显改善的地方,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省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三)对于一级预警响应不力、未能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或空气质量继续恶化、严重影响全省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对于二级预警响应整改不力的地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提高预警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