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北京大学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学院(系)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院长(主任、所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系、所、中心)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

  第四十四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北京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坚持校务委员会校外委员制度;设立名誉校董,聘请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担任;设立国际咨询委员会,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四十九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上下排列、左右对称;外环上方是大写 “PEKING UNIVERSITY”,下方是“1898”字样。

  学校标准色为北大红。

  第五十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

  第五十一条 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4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上级核准。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