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北京大学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校在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五)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认同学校使命、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

  (四)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学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部由相关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组成。

  医学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授权医学部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医学教育、科学研究、附属医院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