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确保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三)按照约定提供网约车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四)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约车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服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包括在乘客客户端展示、推送车辆信息或者向车辆推送网约车服务信息等。

  (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营运安全、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向政府监管平台报送以下信息。

  (一)实时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营运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报备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以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

  (四)报备驾驶员相关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通过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避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网约车车辆或者驾驶员的营运服务,待有关情形消除后,方可恢复营运服务:

  (一)网约车车辆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或者网约车驾驶员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以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抽检查核。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第二十六条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责任。对于在乘客客户端展示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客户端显示完整车牌号码,或者保证乘客可以查询完整车牌号码,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牌号码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当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以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营运、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营运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