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时间:2021-08-31

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昨天,《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在网约车车辆方面,办法要求车龄为一年以内新车,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而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同时,网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需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14届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温国辉

  2016年11月28日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1.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

  2.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配置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经考核合格: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