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1-08-31

房产纠纷答辩状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产纠纷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房产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李xx,女,xxxx年3月8日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办事处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居民,现居住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办事处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

  答辩人因与刘xx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依法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习惯性地居住、拥有、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3楼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历史地形成的一个客观事实。

  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整栋楼共七层。刘xx占有、使用、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1楼、4楼、5楼、6楼、7楼;反之,身为原告刘xx之长辈的答辩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xx老人两个人却只共同占有、使用、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和3楼。以价值对比来讲,答辩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xx老人两个人只拥有大约五分之一。这,本来就是是两位老人忍气吞声一再容忍、一再忍让的不合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理所当然是已故的廖xx老人;理由确实非常简单,就因为只有已故的廖xx老人才是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的原居民。

  答辩人与刘xx均系已故的廖xx老人之亲属,均系后来入住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的新居民。

  答辩人系廖xx老人之合法妻子。与廖xx老人朝夕相伴,相亲相爱,相濡以沫,相扶到老近十年,系廖xx老人之主要家庭成员,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家庭实际成员;理应对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理应成为理应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房屋真正的房屋主人;更何况廖xx老人生前已经有书面文件托付于有关方面。

  刘xx则系廖xx老人名义上的“养子”。虽然,实际上,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尽过“养子”应尽的儿女义务。

  鉴于历史因素与家庭关系等原因,答辩人自始迄今都愿意与刘xx维持现状以和睦相处。

  二、原告刘xx起诉状中的陈述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

  1、原告刘xx与已故的廖xx老人曾经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不假,可是,刘xx并未实际成为已故的廖xx老人的“养子”,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更加从来没有尽过做儿女的义务。尤其是,廖xx老人1996年第二次从韶关监狱回来之后,刘xx夫妇从不照顾廖xx老人;不但不照顾还经常打骂廖xx老人,刘xx之妻子更是常常咒骂廖xx老人“该死的老头”“早点死了算了”。这些正是廖xx老人经钟少康介绍认识答辩人,并且自从廖xx老人出狱回家十几天就自然而然地由答辩人照顾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一直到廖xx老人终老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和事由。

  因此,根据相关历史事实和刘xx的种种恶劣行径与斑斑劣迹,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刘xx当初与已故的廖xx老人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自始就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旨在改变其自身境遇,和谋取将来廖xx老人的可能财产,肯定不是有心来照顾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为廖xx老人养老送终,尽“养子”应尽之伦理义务。

  刘xx当初信誓旦旦改姓“廖”,改姓名为“廖xx”并且征得刘xx父母之同意,取得当时的管理部门的准许,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

  “廖xx”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之目的达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刘xx”。此举大有深意呀!足以表明更加足以证明:刘xx当初与已故的廖xx老人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确实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

  当年因为“廖xx”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之目的达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刘xx”一事,廖xx老人当即勃然大怒,愤怒地指责刘xx不诚实,不可信,居心不良,昧良心。只是,已经引狼入室,悔之晚矣。从那时之后,廖xx老人与刘xx夫妇极少来往,极少言语交流,最为恶劣的是,1996年刘xx接到村委会和热心人士的通知让刘xx去监狱接廖xx老人回家时刘xx置之不理;不但不去接回家,廖xx老人回到家后也还是不理不睬,不闻不问。

  这是廖xx老人一生之中最大的隐痛。廖xx老人这心中的隐痛常常因为刘xx夫妇的不作为和种种不当作为而不时疼痛发作直至终老。

  由此可见,刘xx当初与已故的廖xx老人口头约定建立的所谓“抚养关系”甫一开始即已经实质性地消亡殆尽。

  刘xx夫妇与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刘xx夫妇也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

  2、就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本身来说,其宅基地系集体分配所得。集体分配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政策;这一户肯定是廖xx老人一户。因此,我们可以明确断定,如果没有廖xx老人肯定没有讼争标的物房屋之宅基地,没有集体分配所得宅基地哪里得来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一言以蔽之,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之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之原始所有人理所当然是廖xx老人和答辩人,而不是刘xx。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刘xx是依附于廖xx老人的;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三、刘xx起诉状中那份被自称为《承诺书》的书面文件系刘xx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不应当被采信。

  如前所述,刘xx夫妇与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没能和睦相处,因此刘xx夫妇也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换言之,刘xx提交给法庭的那份所谓的《承诺书》的订立基础的确不曾存在更加无从产生。尤其令人无法置信的是刘xx夫妇与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势同水火”,《承诺书》如何能够和平自愿地订立呢???让廖xx老人与刘xx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之下签订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是肯定没有可能的;也就是说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是肯定不具备法律上的真实性的。此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