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3)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 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二)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我区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众租住,只租不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房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及清退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巡查及清退工作。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每年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通过社区网格管理系统,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小溪塔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租金催缴及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报区住房保障中心。承租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所在社区及单位应当在30日内告知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三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将动态审核材料及时进行信息系统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建立租赁台账,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配租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并将配租人员名单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当有剩余房源时,可参照本细则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合同约定管理;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可在一年内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期满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停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1.《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3.《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4.2016《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5.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6.《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7.《汝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8.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9.《舞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0.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相关文章:

1.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3.《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4.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5.《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6.《丰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7.《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8.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