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保障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政府引进的人才或者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凭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或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的证明向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区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公安等部门核实其住房、收入、车辆等情况:

  (一)城区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证明。

  1、身份证明。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夷陵区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

  3、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婚姻记录证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经人社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人才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区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四)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低收入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放弃购买安置住房承诺。

  (五)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本人有关证书及区总工会、区民政部门、区综治部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每月定期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于当月定期报送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后,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开发区、试验区应当每月定期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车辆、户籍等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在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中心网站和申请受理社区(开发区、试验区)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住房保障中心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无房家庭、其他无房家庭的顺序进行保障,合格的申请人达到50户或时间达到半年,拟定分配方案报区房管局审批。

  (二)发布通知。经区房管局同意后,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区级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摇号顺序、选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四)办理入住。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登记对象, 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摇号配租。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选房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房管部门按照最低收入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顺序,实行梯度优先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

  (四)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

  (六)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受理申请,审查合格后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发送通知。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经开发区、试验区、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的单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开立账户。申请人携带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租赁补贴账户,并将帐户信息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发放补贴。区住房保障中心汇总各社区租赁补贴资金月度发放总额并报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初次发放时间为区房管部门登记后的次月,以后按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