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3)

时间:2021-08-31

  第八章 监督、退出与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区住房保障局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局应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各镇(街)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租住资格。

  区住房保障局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区住房保障局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指定机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政府指定机构除在承租人继续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租金、不退换保证金、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外,还应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城区单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社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乡镇单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可委托各镇街具体负责。

  在商业楼盘内“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社会管理工作由该楼盘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承租对象均衡享受该小区商业、教育、交通、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序列,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房屋安全监管等后续管理工作由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核查属实的举报及时作出处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九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三十九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区获得其它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十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配租管理

  第四十一条 符合《重庆市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廉租住房家庭原则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能满足廉租住房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三)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四)租金标准:廉租住房规定户型建筑面积部分(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租金按《重庆市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交纳,超出规定户型建筑面积部分外的房屋租金按同地点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

  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按同地点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交纳。

  (五)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赁补贴的,经区住房保障局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的,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并依法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其管理实施细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自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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