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保障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到区住房保障局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我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房屋被征收家庭填写蓝色申请表。

  (3)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非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稳定工作和有收入来源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合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离退休人员。

  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应提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无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无房情况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受理,初审。

  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户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等主管部门予以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局。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或区住房保障局统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公示。

  区住房保障局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局应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配租。

  区住房保障局向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局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签订合同。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六)公告

  区住房保障局应通过报刊、电视、门户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十九条 配租原则。

  区住房保障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摇号配租。

  (一)申请时间段是指区住房保障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二)相对应的户型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人数相对应。

  (三)摇号配租由区住房保障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进行配租。

  第二十条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但同时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情况。

  2.装修情况。

  3.房屋用途和适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它约定。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二十四条 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户型或地点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局提出换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户型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依次进行换租。

  (二)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