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牌限拍新政(2)

时间:2021-08-31

  第九条 (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或者定点办事窗口,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在申请参加拍卖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对自身具备参加拍卖资格、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信息核实)

  服务中心归集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核实结果查询和告知)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本人信息核实的进度和结果。

  服务中心应当将信息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信息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异议成立的,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其办理参加拍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十四条 (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维护)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网络拍卖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保障系统稳定和拍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测。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

  市交通委应当会同受托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拍卖监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服务中心应当将竞买成交的投标号在指定网站上对外公示。

  摩转汽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由受托拍卖机构根据每次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市交通委负责监制。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客车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第十九条 (额度数据库)

  市交通委应当建立客车额度数据库,对客车额度的取得、流转和失效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之间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第二十条 (在用额度证明材料)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的,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将信息纳入额度数据库。

  凭前款所指的证明材料,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可以办理更新车辆或者委托拍卖等手续。证明材料有效期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委托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不再需要使用客车额度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应当向受托拍卖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参加拍卖的具体场次、支付价款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

  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形,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服务中心申请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变更后,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

  (一)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其在用客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发生流转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发生流转的,转入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第二十五条 (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

  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将客车额度委托拍卖后,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客车额度进行直接流转的转出方,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额度证明材料的,由服务中心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额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发生前款情形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办理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和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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