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牌限拍新政

时间:2021-08-31

2016年沪牌限拍新政

  近日,上海市交通委发布了2016年沪牌限拍新政,下面详细内容。

  上海市交通委发布了上海市政府修订完善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对当前的客车额度拍卖规定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主要调整了个人申请参加竞拍资格条件,个人须具备6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参加拍卖,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是“加强上海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

  调整后的规定是,只有拥有上海户籍,或者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上海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而且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并且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以及经联席会议提出报上海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才可以参加竞拍私车牌照。也就是说,必须有上海户籍(或连续缴满3年社保)、无上海牌照、无上海牌照的私车、有驾照、1年内没有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才能竞拍,这也意味着今后上海市民每人名下仅能拥有一辆有上海牌照的私车。

  按照规定,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累积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此前,由于中标率太低,很多上海市民会用家人的身份证购买多张标书。

  为做好相关办理工作,上海市交通委还发布通告:自2016年6月19日起,暂停办理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登记业务以及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业务,重新开放办理的时间将在上海市交通委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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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在用客车额度是指已启用的客车额度。

  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本市建立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机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并可以根据当年实际适时调整;

  (二)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三)根据市政府要求研究客车额度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推进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客车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归集参加拍卖申请、核实信息和告知核实结果、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等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做好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以下简称“摩转汽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 (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市交通委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 (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个人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三)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四)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六)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单位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持有效登记证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登记证书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