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都会制定公司章程,那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采取共同发起设立的方式,将xxx资产管理公司整体变更为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承继xxx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机构、业务、人员和相关政策,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xxxx
英文名称:xxxxx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英文简称:x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金融大街8号,邮编:1xxxxxx3。
电话: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自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稳健、创新、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按照依法合规、科学发展的经营方针,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把公司办成治理规范、管控有力、主业突出、客户基础牢固、经营绩效优良,有尊严、有价值、有内涵、有实力、有责任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努力成为专业的资产管理者和优秀的金融服务商,为股东、为员工、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二) 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三) 对外投资;
(四) 买卖有价证券;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同业拆借;
(七) 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八) 破产管理;
(九) 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十) 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一) 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十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5,835,870,462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 股票的编号;
(五)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 公司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折合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截至20xx年9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25,335,870,462元作为出资,折合股份为25,335,870,462股,持股比例为98.06%。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500,000,000元,折合股份为5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1.94%。
在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且对章程草案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发起人应履行其缴付认缴出资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835,870,462元。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
(二)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法回购已发行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回购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经批准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 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