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青浦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

时间:2021-08-31

  四、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十三)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粮安全,保持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地方储备粮规模的前提下,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和先购后销等方式。

  (十四)地方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根据国家粮食储存年限规定,储备大米、粳稻和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不超过1年、2年和3年。轮换时须择机分期分批进行,避免集中轮换压力,每批的轮空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正常情况下轮换方案由区经委(粮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具体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经委(粮食局)全面负责,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区经委(粮食局)根据轮换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销售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择机轮换销售,确保地方储备粮轮换保质保量完成。销售协议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备案。

  地方储备规模内的成品大米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正常情况下由承储企业结合企业经营每年进行轮换。承储企业储备大米储存量,原则上月平均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50%。

五、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1. 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2.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3. 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十六)区应急职能部门要制定粮油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地方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区经委(粮食局)应当按照粮油应急预案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建议。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优先动用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不足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经委(粮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和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粮食局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价格,应当根据当时粮食市场价格,由区经委(粮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经委(粮食局)应当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动用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六、地方储备粮的费用

  (十七)地方储备粮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储存保管和轮换等费用,由区财政局安排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十八)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根据当期贷款规模和规定利率,按月结息;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150元补贴,由区经委(粮食局)组织检查,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分上、下半年结算。费用中包括除轮换发生的价差和购粮资金利息以外的全部费用。

  地方储备大米以原粮出率67%折算粳谷,依粳谷储存标准结算保管费用;轮换发生价差按上年储备粮粳谷轮入均价与当年确认粳谷轮出价格的差额计算。为鼓励当地种粮农户的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对地购粮的收购,实行价外补贴政策;对承储企业粮食收购实行费用补贴办法。

  上述二项费用补贴标准,每年在地方储备粮轮换时,由区经委(粮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商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地购粮收购不足,发生地方储备粮外采时,相关费用另行商定。

  (十九)轮换回笼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轮换发生的盈利全额上缴区财政国库,轮换产生的亏损由区财政负担。

  七、地方储备粮的监督考核

  (二十)区经委(粮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对地方储备粮严格监管,保证实物和资金安全。

  区经委(粮食局)负责建立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管。同时每年要定期对承储库点的负责人、会计员、统计员和保管员等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二十一)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和健全各类基础业务台帐,及时正确地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和库存实物一致,确保资金帐和实物帐相符,并定期向区经委(粮食局)报送相关报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承担储备粮大米的加工企业要建立粮食收支存日记台帐,一旦库存量低于地方储备计划,必须及时补足库存。

八、违规违纪责任

  (二十二)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1. 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2. 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3. 入库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

  4. 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5. 地方储备粮出现安全问题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坏粮或降等降价损失的;

  6. 执行轮换或动用指令不力造成损失的;

  7. 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8. 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9. 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其它情况。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违反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规定被解除承储合同的,应当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区经委(粮食局)应当对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二十三)各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 没有及时下达储备计划或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或储备行为混乱的;

  2. 地方储备粮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3. 其它管理不当行为。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青府办发〔2003〕68号、青府办发〔2003〕7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在库的地方储备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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