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兰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做好委托代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制定了兰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兰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6年3月21日印发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做好委托代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荒滩、荒坡、水面、滩涂、建设用地等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按照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的要求,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农村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市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业务指导以及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下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委托代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四权”不变和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熟悉农村政策、具有财务会计知识、具备一定财务管理能力的专门人员,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有固定工作场所、有专职业务人员、有适当工作设备、有稳定经费保障。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代理工作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

  第十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应建立由县乡政府领导,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种补贴、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核算。集体资金支取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双印鉴”监管制度。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以及公款私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村级收支实际,确定备用金数额。

  第十二条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村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村委会负责人审批、村出纳报账制度。村主任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超限额支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确定财务审批权限(限额标准),并报乡镇备案,由乡镇监督实施;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十三条规范财务岗位管理。制定乡镇代理会计、村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乡镇代理会计与村出纳每月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村出纳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之间要严格界定管理职责及往来核算关系。

  第十四条加强财务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统一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付款凭据。建立票据领用登记销号制度,严禁使用自印或自购的票据。

  第十五条规范村级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1月份公布当年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各项收支及资产负债增减变动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依据会计资料,对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每月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敏感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内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报乡镇审核加盖印章后方可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及时、全面、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