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8-31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禅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完善管线地理数据信息系统,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禅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完善管线地理数据信息系统,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运行维护以及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规划区内地下的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综合管沟等各类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区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对全区管线相关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及决策。

  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办)负责统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重点、突出问题,制定全区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及地下管线普查信息后续更新工作。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通讯(监控除外)、电力(路灯除外)类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燃气类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水务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类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路灯类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监控类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交通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违建查处等工作;

  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建设、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区规划部门会同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区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到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查明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讯和110KV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下地敷设,现有的架空通讯、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配合城市建设逐步下地敷设,鼓励220KV以上电力管线下地敷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提前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办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许可手续时,须同时提交与市规划城建档案馆签订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以及与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签订的管线测绘委托书。管线放线及竣工测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知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放线,并依据相关规定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线手续,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依据规划许可的内容,按照国家规范及佛山市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覆土前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现场确认,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由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按要求进行测量。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提交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入库与更新;未通过审核入库的,不得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持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报告、成果入库意见等资料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将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