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区交通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须提前告知城市地下管线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置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城市地下管线迁改的,管线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迁改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须依照相关规定向区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需占用或开挖道路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须依法向区交通部门申办道路开挖许可,并按要求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在覆土修复道路并取得区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后,道路恢复经交通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申请退还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影响交通的,须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

  (四)涉及市政绿化、路灯、环卫设施迁移或拆除的,须向区公用事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迁移或拆除手续;

  (五)需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须依照相关规定向区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十七条 非管线类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向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取施工现场管线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在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征求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管线权属单位备案。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对施工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区交通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牌,写明项目概况简介、项目缩略图、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建设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新建地下管线报批流程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电力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涉及军用光纤等特殊管线的,施工的管线权属单位必须经其他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施工。

  项目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油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切实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管道权属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对开挖区域及周边的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调整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图纸未标示的其它现状管线,须立即停工,待解决相关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装置;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燃气、电力等易燃易爆的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起止处、转弯处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距离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八条 各地下管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管线权属单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制定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年度任务,并报建设部门备案。

  城市地下管线已丧失使用功能的,管线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废弃。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到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线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管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中的有关检测、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