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制定了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发改委《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其中,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属国家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带文件。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区县管理的企业拟实施属核准制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先按核准制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报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带文件。
第四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其中,在西安的中央和省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企业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办法》的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以企业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凡涉及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还应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制资质、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核准范围的项目,也应书面通知企业。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补充申报材料,补充材料齐全后,应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咨询评估委托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通知书应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时限(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要求。
第九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确需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的项目,应发出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通知书应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时限。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附带项目申请报告)。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h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须严格遵守20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二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 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核准批复、上报初审意见或不予核准决定书按现行项目批文程序办理,抄送有关部门、区县,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有效期2年。核准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准予延期的项目,应及时向企业出具核准延期批复。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企业如对核准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应提交项目调整申请报告,并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由原项目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向企业出具内容调整批复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该核准的项目,企业必须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凡未取得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末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
《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为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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