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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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第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分为旅游项目开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种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以及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补助。

  (二)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新业态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业主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旅游开发项目贷款,经审核同意后适当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三章 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第六条 旅游专项资金实行“两下一上”.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一下”。财政部研究确定旅游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国家旅游局向有关省财政、旅游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旅游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二)“一上”。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按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和“一下”计划,编制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文本,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由国家旅游局汇总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三)“二下”。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确定后,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预算,同时抄送国家旅游局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报送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省当年的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除按所附《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填报相对应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中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或省辖市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以上第1-5款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6款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拨款。旅游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确保旅游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具体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项目调整。对已下达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预算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省级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国家旅游局商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更改项目。

  第四章 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旅游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中央、省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旅游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责任。

  (一)财政部负责审核批复旅游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会同国家旅游局下达年度旅游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即“一下”);审核批复各省旅游专项资金预算(即“下”);督促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核确定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初审、汇总,并负责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责任。

  (一)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旅游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审核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本省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会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报告;及时将旅游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汇总项目相关材料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即“一上”);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旅游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家旅游局确认后,予以表扬并奖励。财政部批复各省下一年度旅游专项资金预算时,将按批复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下达此项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单位旅游项目开发补助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及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财政部负责解释。政策和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