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试点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试点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的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的责任;

  (二)监督试点学校运行和管理的责任;

  (三)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作出决策前,要对决策事项做好咨询、调研工作,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决策中,要遵循议事规则,确保程序规范;决策后,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送达相关单位备案或审批的,要及时送达。同时,要注意信息反馈,加强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的,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及时反馈给执行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若发现决策失误,应及时动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时纠错。

  第七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按正常程序决议,但出现失误,导致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改组或解散共同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致使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相关责任理事,甚至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试点学校除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还应负有执行共同理事会各项决策、接受共同理事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评估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试点学校工作失责的,应当由理事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试点学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应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教职工及社会公开章程、重大决策及主要活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共同理事会提出,并听取党组织和共同教代会意见、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共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事项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共同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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