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每所试点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是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四)每学期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共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中校长、副校长由共同理事会提名,教育部门考察,共同理事会聘任并由县教育部门发文确认;各试点学校中层干部,由各学校校长提名,共同理事会考察,经×××学校党组织讨论通过后,由共同理事会聘任,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试点学校实行共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监事会和理事会同届设立,每届任期5年,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来源与产生为:学校教职工代表2人,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各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由各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聘任;监事4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二)监督共同理事会理事的履职情况;

  (三)监督试点学校各项事务开展落实情况;

  (四)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五)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学校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共同理事会及试点学校的建议权;

  (三)对共同理事会和试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有关组织

  第五十六条 在 所试点学校中组建共同党组织,总支书记为共同理事会当然理事。总支书记和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党章》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名、任免。共同理事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决策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共同教代会,共同教代会对共同理事会制定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或议题具有建议、审议和监督权。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主体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共同理事会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委派理事、审议章程、指导监督共同理事会等方式,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对多所学校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下放给共同理事会和管理层,不干预其依法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参与试点学校的`决策机构,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试点学校管理。各学校管理层作为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共同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共同理事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第六十条 党组织从组织上和思想政治上确保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管理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要围绕本学校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共同理事会和学校管理层开展工作,加强对少先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共同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并协调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共同理事会在召开会议前,对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提交共同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试点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三条 试点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试点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五条 试点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助。

  第六十六条 试点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七条 试点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试点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举办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九条 试点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试点学校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