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学章程

时间:2021-08-31

幼儿园办学章程

  幼儿园办学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 个班, 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