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章程

时间:2021-08-31

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人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出资金额 万(联合办园的注明分别投资资金数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 个班共 人。

  (六) 招生区域: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董事(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董事(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理事)会议记录由董事(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理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