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3)

时间:2021-08-31

  2.1.4国产产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材料

  2.1.4.1证明性文件

  (1)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4)经公证的转让合同以及转让方出具的注销原注册证书申请;

  (5)样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原件。

  2.1.4.2技术材料

  (1)应按照新产品注册申请材料要求,提供产品配方材料、生产工艺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试验报告、标签说明书样稿、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等材料;

  (2)受让方申请改变产品名称的,应提交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产品通用名的,还应提供命名说明。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3)样品试制场地和条件与原注册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2.1.5证书补发申请材料

  (1)证书补发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国产产品在注册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口产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发布的遗失声明的打印件,或损坏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原件。

  2.1.6进口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进口新产品、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技术申请,除按国产产品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

  (1)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2)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3)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或)标准原文;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5)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产品变更注册申请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后的产品包装和标签说明书实样、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事项已变更的证明文件;

  (2)进口产品改变注册人自身名称、地址的变更申请,还应提供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场地未变更的证明文件;

  (3)进口产品注册人改变在中国境外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不改变生产国或地区的,还应提供新生产场地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该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在新生产场地所在国(地区)上市的包装和标签说明书实样、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新生产场地生产的三批样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同时改变生产国或地区的,另需按照转让技术注册提供相关材料。

  2.2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3材料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2)国产保健食品新产品、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技术、证书补发注册申请的受理编号分别为:国食健申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续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更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转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补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3)进口保健食品新产品、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技术、证书补发注册申请的受理编号分别为:国食健申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续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更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转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补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2.4材料移交

  (1)受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

  (2)审评中心应在移交当日核实并填写《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材料移交单》,签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