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及(3)

时间:2021-08-31

  第四,原告辞退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78元?

  14、原告20xx年12月28日下午4点多,在原告还在紧张完成工作的情况下,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突然发出《辞退通知书》(附后),称被告“工作表现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依据劳动合同第八项第四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特别强调“即日起公司与您再无任何劳动关系”。

  15、对于该《辞退通知书》,被告指出以下3条质疑:

  一是辞退职工依法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或者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原告宣布即日起与被告再无任何劳动关系,违反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法律规定,违反了以一个月工资替代的规定。

  二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不能达到公司要求”,属于无中生有和栽赃陷害。原告没有明确对被告有哪些要求,调岗后的各项工作任务被告均按日以电邮形式汇报无漏,如果真的有“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之处,原告应当及时指出和纠正。

  三是原告一直扣押劳动合同文本,致使被告不知所谓“第八项第四条第2款规定”为何物,证明辞退不但没有事实根据以及法律依据,也没有企业规章凭据。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原告应当依法合情合理地慎重处理。原告没有依据最高法的规定,举证证明被告有哪些“未能达到工作要求”,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违纪事实,依法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7、早在20xx年9月6日,原告做出《关于:处罚市场部鱼慧慧的通告》称,“公司9月4日接到****皇冠假日酒店投诉,对我司市场部人员鱼慧慧极其恶劣的服务态度表示强烈质疑,并表示怀疑公司合作的诚意,后经公司多方解释安抚方解决问题”,遂决定“从本通告发出即日起,鱼慧慧短期内不再接触外部客户联络工作。”更为恶劣的是,原告把该捏造的处罚通告发到原告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全体员工的QQ群,意在全公司全体职工中故意毁坏被告的名誉,有原告QQ群共享文件界面截图为据,性质极为恶毒。

  18、被告与****皇冠假日酒店相关人员宋**联系,主要是依据原告指令,代表原告沟通报价签约业务,在协商订立服务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愉快,宋**没有对被告有何质疑,没有怀疑原告的合作诚意,也没有接到原告什么解释和安抚,被告对该处分通告有个特别陈述附后,供法庭鉴别真伪。被告与****假日酒店宋**的电话录音,证明原告处罚通告所述完全是故意捏造整人,滥用自主管理权。宋**根本没有投诉的任何意思表示,还说你们单位是否要炒你而寻找借口等,现将电话录音光盘及其文字稿提交法庭验证。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在劳动仲裁庭反复质证情况下,原告当庭承认无法提供客户投诉的证据。

  19、原告现在向法院提交了所谓“工作任务单”,但没有说明他们想证明被告具有什么过错。

  一是被告从来没有见过该“工作任务单”,即从来没有任何人给被告下达过,所以没有被告知晓的痕迹,更没有被告的签字。

  二是从该任务单看,被告只是被“要求配合人员”,没有说明执行任务的具体主体是谁。

  三是该任务单20xx年11月22日制作,行政人事部经理陶**同一天签字,(公司)梁**经理更是同一天在“任务完成情况”栏签字,这样一个任务单,必然需要经过考虑确定、打印制作、人事部经理签字、与被告谈话下达、请被告签字表明态度,还需要经过多日实际操作才能看出“任务完成情况”,怎么可能在同一天就得出被告“完成情况”如何如何的结论?

  四是(公司)梁**经理马不停蹄自说自话地签字,称被告“不接受网上申报、资料跟进工作”,在根本没有人下达或者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得出被告“不接受”的结论?可见原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愈加诬陷之词何其信手拈来。

  五是即使原告诬陷被告“不接受网上申报、资料跟进工作”属实,也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纪程度,也就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坚持“解除”即属于违法解除。

  20、被告在原告处担任总经理助理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勤勤恳恳,敬业乐群,能够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没有出现过任何工作失误与严重差错,现将20xx年9月6日以前被告所服务部分客户的洽谈签约以及协调各类会议召开的往来邮件和照片提交法庭质证与考察。

  21、大量事实和法律依据都证明,原告辞退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仲裁委遂裁决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78元,被告请求法院维持该仲裁结果。

  第五,被告已经完成26个销售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后续工作,原告应不应当依据原告制定的提成方案支付6104元绩效提成?

  22、原告拒发绩效提成的理由,在劳动仲裁时称,根据劳动合同第12条第3款第22项规定,被辞退后的被告未完成工作交接前,原告有权暂不发其经济补偿及提成(仲裁裁决书第3页倒数第7-6行),即胡说被告“未完成工作交接”,这不符合事实,请看被告提供的下列证据。还请注意,仲裁时说的是“暂不发其经济补偿及提成”,到了此次诉讼却完全否认了应当发给,可见其出尔反尔。

  23、劳动合同文本被告签字后,原告收回扣押至今没有返还,被告怎么能够记得那个第12条第3款第22项条款?这样不是太霸道了吗?《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原告的扣押属于违法行为。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扣押劳动合同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支付绩效提成及有关补偿为应尽的起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