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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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注册资本:224万元。
本社住所:xx镇xx一条街
邮政编码:
本社业务主管部门xx市xx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部门xx市xx区民政局。本社是由xx镇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社不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第五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六条 本社基础股社员以其社员基础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器,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的依据。并是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业务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本社开展办理社员资金互助服务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地的xx镇内;
(三)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起点金额;
(四) 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 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凡共同承担风险的股民同时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 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 向本社入股;
(二)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按期足额归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 按本章程规定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 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2%,超过5%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债权等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七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入股凭证。
第十八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基础股退出。
(一) 社员提出全额退基础股申请;
(二) 本社当年盈利;
(三) 退股后本社资金充足率不低于8%;
(四) 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互助金及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的,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基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退股手续办完的当天终止。社员资格终止后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在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约定的或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互助金及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它方式偿还。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 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互助金;
(四) 恶意逃避在本社的债务;
(五)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 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所;
(二) 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 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 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 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 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 审议决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决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 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提议,可以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到参会的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理事组成,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设专职理事一人。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 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 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 拟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 对理事长拟定的大额互助资金、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 对理事长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论证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九) 审议通过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十) 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拟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二) 拟定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方案;
(十三)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理事长和工作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对理事会和理事长的决策提出质询;
(四) 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 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 对理事长拟聘用(解聘)财务、论证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理事长拟定的大额互助金、国债和金融债券的投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 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 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将本社资金借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违反制定规定程序投放互助金;
(四) 违反资金投放限额规定投放互助金;
(五) 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监事长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