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时间:2021-08-31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下面是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钟山县供销联社)是钟山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的保障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加入贺州市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钟山县供销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社址设在钟山县城东路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钟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贺州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决议、决定,参与研究制订钟山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合作经济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建设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和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大力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为主的五大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加速形成以县供销合作社企业为中心、乡镇配送中心为骨干、村屯网点为终端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承担钟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

  (四)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五)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

  (六)向钟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企业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的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组织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市外、县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业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执行上级社的决议、决定。承办钟山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钟山县供销联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并实施对其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钟山县供销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乡镇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钟山县供销联社,经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乡镇供销社作为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其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要征求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意见,并保持其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设立钟山县供销联社合作发展基金,合作发展基金的构成为: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和成员社交纳的基金。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钟山县供销联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钟山县供销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钟山县供销联社提供服务;

  (五)以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钟山县供销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钟山县供销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钟山县供销联社决议;

  (三)向钟山县供销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钟山县供销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钟山县供销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钟山县供销联社交办和委托的任务;

  (七)向钟山县供销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钟山县供销联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