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2)

时间:2021-08-31

  (七)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决议。

  第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联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组成。

  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监事由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管理经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辖内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

  (二)主持县联社的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五)拟定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业 务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险箱业务;

  (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

  (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组织本县农村信用社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查阅。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所有,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的5一10%提取;

  (四)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利润,按不超过税后利润的50一70%提取,其中:股金分红部分不超过税后利润的 %。

  利润返还部分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按活期存款年平均余额计算)大小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联社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向社员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联社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本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大会作出决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本联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经本联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