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2)

时间:2021-08-31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网站中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规章、投资者关系等专栏,方便投资者查阅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司网站相关栏目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中以显著方式登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扩大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六条 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公司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提供当面交流的机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尽量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传真、信函、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条件;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相关机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机构,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将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顾问公司或个人,并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并不以其他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 公司不能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上市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上市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导致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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