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1-08-31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2016年

  为了加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本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活动时还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信息自愿性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准确性原则,对公司经营等状况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也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