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3)

时间:2021-08-31

  5.5 量值溯源

  5.5.1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5.4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2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5.6.3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6.6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5.7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 结果报告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5.8.7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相关文章:

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2015版)

3.新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调整

4.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

5.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对比

6.审计准则(全文)

7.新审计准则2016全文

8.201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