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建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四十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推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委员一人。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参加各项会务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 部

  第四十二条 干部是会的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三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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