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月中旬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一般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不参与可分配盈余返还的分配。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林业机具、林木、林地、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或折资折股,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成员大会召开后三十天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四十条 经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也可以转让给社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法人和财务印章。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转为成员出资。具体年度提取比例由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本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年度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四十七条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监事的决定要求,应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其他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清算与处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多种媒体方式公开发布的方式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以接受林业部门提供的指导、服务。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组织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设立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家庭林场、股份林场、专业大户等其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可参照本章程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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