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全文(2)

时间:2021-08-31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 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